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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响乐团输了

张培豫名誉侵权案一审结束
1998-12-24 来源:生活时报 林 靖 我有话说

本报讯有关“张培豫诉中国交响乐团侵害其民誉权”一案日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交响乐团败诉,其反诉请求被驳回。

此案原告张培豫系奥地利籍人,被告是中国交响乐团。

张培豫诉讼理由是:1997年初,本人作为上海广播交响乐团(下简称“上广交”)的特聘指挥,赴法国和法国国际古典作品公司联系旅欧演出事宜。1997年2月3日,上广交和古典作品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并于1997年11月至12月间,以合同约定的“中国上海广播交响乐团”的名义,在欧洲进行了巡回演出。而国交却于1997年11月21日,在《中国文化报》、《音乐生活报》上刊登声明。《声明》称我作为策划者,为混淆视听,以国交的名义,在欧洲为上广交的演出做先期宣传。并称对我的欺骗行为表示愤慨,强烈要求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等。该《声明》的无端指责和攻击,给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国内多家报纸纷纷发表文章对我进行批评,我亦遭受较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国交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精神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国交则认为张培豫所称不是事实。张培豫代表上广交和法国古典作品公司签约之初,就有用我团的名称冒充上广交的故意。在演出的先期宣传中,又将上广交称为国交,在欧洲的一些城市公开散发演出广告和宣传品,混淆视听,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团为此于1997年11月赴法国起诉古典作品公司,后经文化部调解,才撤回起诉。我团登报声明的内容均系事实,因此不同意张培豫的诉讼请求。鉴于张培豫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团的名称权,故反诉要求张培豫向我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侵害我团名称权的损失30万元人民币。

法院在调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后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张培豫接受上广交的委托和法国古典作品公司签约,其行为合法有效;上广交在合同中约定以“中国上海广播交响乐团”的名义,进行欧洲巡回演出,其做法并无不妥。

国交在没有证据证明张培豫冒用国交名称联系错误广告的策划人的情况下,仅凭“知情人士”的通报及贝藏松歌剧院印刷错误的广告,就登报发表声明,其行为有欠谨慎。事实上已造成了张培豫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关于停演造成5000美元经济损失一节,因缺乏相关证据,本院不予准许。

国交反诉张培豫侵害其名称权一事,因国交不能提供切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交响乐团的《声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

二、被告中国交响乐团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反诉被告)张培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道歉函内容由本院审定)。

三、被告中国交响乐团赔偿原告张培豫经济损失2400元人民币。

四、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交响乐团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张培豫精神损失3000元人民币。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交响乐团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226元、反诉受理费7010元,均由中国交响乐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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